信息公示

会计核算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7 8:08 | 阅读次数 5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衢州市医疗健康与社区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发展为前提。

第三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若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业务发生时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入账。

第六条 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七条 本基金会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第八条规定的十二项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产核算

第八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条 对于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协议、价格说明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基金会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核算: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期末时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基金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时,应当根据基金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

第十三条 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发出时,本基金会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存货实行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当在每年年终前根据相关部门确认的盘点表和盘盈、盘亏情况说明,及时做账务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的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衢州医疗健康与社区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且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十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受托代理负债。

第十七条 基金会若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基金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基金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十九条 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四)基金会年底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条 待摊费用是指基金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三章 负债及收入的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即负债作为基金会承担的一种义务,是由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基金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账款、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本基金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付款项进行账龄分析,从而掌握负债的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收入核算:基金会按照取得收入的来源,分类设置收入科目: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并在“捐赠收入”科目下设明细科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年底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资产和非限定性资产科目。

第四章 成本及费用的核算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基金会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基金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按照费用项目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基金会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