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7 8:08 | 阅读次数 7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衢州医疗健康与社区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并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

1.基金会章程。

2.基金会组织架构。

3.理事会成员情况。

4.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移动客户端等。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四)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限定性捐赠的项目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是否予以官网的公示。

(五)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关联交易行为中与重要关联方相关情况,包括接受其捐赠、对其进行资助、与其共同投资、委托其投资、与其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的情况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八)限定性捐赠中,捐赠人不希望公示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章  信息公开渠道

第六条 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其中,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慈善项目等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七条 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均为基金会官方信息公开渠道。

第八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和财务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广告推广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三条 出现违反《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本制度于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