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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7 8:08 | 阅读次数 345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目的:印章是基金会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证书印章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关系重大。为加强基金会各类印章管理,确保印章正确使用,防范风险,衢州市医疗健康与社区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人名章、合同专用章、部门章等印章。

第三条 证件包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针对法人单位的认证证书。

第四条 法人主体包括:衢州医疗健康与社区发展基金会。

第三章 证书印章的保管、借领与停用

第五条 所有证书印章,由综合部安排专人统一保管。证书和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条 证书印章管理人因事离岗或请假时,由证章保管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七条 证章保管部门制定证书和印章管理目录清单,详细记录各类证书和印章名称,当前保管人,历史出借记录。证书和印章目录清单,作为档案文件进行管理。

第八条 需要外出使用的印章,使用人需要办理“印章借出单”审批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和证章保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借出。借出手续必须记录借出时间,借出总天数,预计归还日期,到期未还的,由证章保管部门负责追回印章。

第九条 借领人如果因调岗,离职等原因不在保管印章时,须与证章保管部门办理归还手续,由新的印章使用人从综合部借出。

第十条 证书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相关印章必须停用:

1、 法人名称变动;

2、 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窃,申明作废。

第十二条 印章停用时,需经理事会/秘书处批准,印章停用销毁后,建立停用销毁的档案记录。

第四章 证书印章使用

第十三条 各类文件,必须由主管领导和部门审批后才能盖章。比如:基金会的公章,需要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用章。

第十四条 用章前首先登记、签字,注明用章缘由。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文、报表、信件不得用章。

第十五条 严禁为空白介绍信、信笺或稿纸加盖印章,严禁为无日期的文档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对行文不规范的文件,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件,拒绝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证书印章使用审批手续,最后由证章保管部门统一归档,加盖印章。对于长期外借的印章,盖章手续,由证章保管部门抄送印章借领人,由借领人负责盖章。盖章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公章接领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盖章,否则证章保管部门将收回该印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衢州市医疗健康与社区发展基金会。